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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台《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

兰州市出台《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3-07 09:43:42

来源: 中国兰州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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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兰州网3月7日消息 为维护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共同出台《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据《意见》,将进一步完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加强对贷款审批时限的管理。

据《意见》,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保一限二禁三”原则,优先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的贷款需求,适度支持二套房贷款需求,严禁发放三套及以上贷款;结合资金流动性状况,适时调整政策,完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对职工刚需购房的贷款支持。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将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对资料完备并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申请,承诺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将予以说明理由。加强与各房产开发企业的沟通合作,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形象进度良好且能够落实贷款房产抵押登记的项目,予以备案准入。承诺项目备案准入审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托贷款协议约定事项的,将扣减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合作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因项目开发贷办理了土地抵押等原因强迫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得以“先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一年后可申请商转公贷款”等虚假承诺诱导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公积金中心将及时查处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通过公开曝光,暂停其项目的网上合同签约业务、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方式进行联合惩戒。(记者 薛晓霞)

责任编辑: x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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