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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五部门联合发文:开发商不得限制、阻挠、拒绝公积金贷款

汕头五部门联合发文:开发商不得限制、阻挠、拒绝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 2018-04-11 11:15:23

来源: 汕头特价房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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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对于购房者而言,公积金最大的优势就是用途广泛,贷款利率低。如:贷款70万元、期限30年,可比商贷(按利率上浮20%)节省利息支出39万元。据了解,仅去年一年,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便为购房职工节约利息支出4.29亿元。

当前,汕头银行房贷利率普遍上浮15%-30%不等,开发商如果拒绝公积金贷款,进一步增加了本地购房者的买房成本,自然也就削弱了购房的意向。作为方便购房者置业的一大利好,为什么开发商要拒绝公积金贷款?主要是因为要使用公积金贷款,企业要有工作人员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公积金申办缴纳相关费用,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公积金发放速度非常慢,导致开发商申办公积金的意愿更低。

根据相关单位公开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我市公积金个贷率达到近90%,公积金池面临着极大的资金压力。在4月8日更新的《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业务(一手房)放款轮候表1 》中,房天下发现,通过建行于2017/10/09完成抵押手续的一套悦水湾房产至今已6个月满仍未放款应对公积金放款慢的问题,需要多个部门明确自身责任,联合协作, 促进部门信息共享《通知》要求,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并将相关业务流程向社会公开。这一点,公积金中心在去年11月开始便着手公开受理、放款轮候表。同时,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房天下在检索资料时发现,惠州市也于近日发布相关的意见条例。 《惠州市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受托银行要把受委托公积金业务放在优先的位置,要比自营按揭贷款更优先。同时,还提出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先放款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快捷贷款程序。 这些方式或许也值得汕头相关单位借鉴一番。

有专家认为,只有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缴存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方联动,诚信制度跟开发商拿地、销售挂钩起来,开发企业才不敢明目张胆地拒绝公积金贷款。假如, 拒绝公积金的企业不允许拿地,参股的楼盘不允许销售,那么开发商对待公积金的态度肯定会发生彻底的变化。这一招不仅仅对拒绝公积金有效,对于汕头房地产市场上违规售房等行为想必也会是一大利器。总归是比发着和五年前一样的公告,转发着差不多的公文有效。

通知全文如下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粤建金(2018)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流程,压缩贷款审批时限。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和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并将相关业务流程向社会公开。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委贷职责,严格业务考核。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承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四、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五、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落实国务院“互联网 政务服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六、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处理;对受托银行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牵头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受托银行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积金中心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责任编辑: x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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