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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之论

公有住房之论

发布时间: 2018-01-30 10:12:04

来源: 张磊房地产评析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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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建国后至今生活这批人,生活跌宕起伏,由计划经济经至改革开放,似经历两种完全不同生活方式体验。好在经历时间不长,见证人不少,很多事物作为经历两种经济方式产物,能解释清楚,譬如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顾名思义“公房”,公家(国家)兴建房屋,由其体制内(国企)人群居住,作为一种福利待遇,明显计划经济产物。居住人根据工龄、职务、级别等确定居住房屋条件,由单位分配,即使存在房租,但金额极少,至今,公有住房大部进行了归属个人所有的房改。

但如上海静安区韩晓峰家,虽然已分配公有房屋,但该房屋没有改为个人拥有。就产生争议。说是“分配此房”。可问题是,分配了此房什么,我们认为,房改前,公有住房享有权利非所有权,非承租权,非居住权,不管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不明确,放置争论,改革,如我们熟悉的石家庄,96年成本价房改,2000年标准价房改。

十年前法院对公有住房纠纷不予立案。缘自最高院法发(1992)38号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公有住房造成纠纷,内部解决。

我们认为现在法院受理此类案件,重要在于现在15年法院立案由审查制度改为登记制度了,造成法院受理公有住房纠纷案件井喷式倍增。

法院审判解决此等公有住房纠纷完全正确,民法“帝王法则--诚实信用”完全可以运用智慧审理,平衡各方权益,毕竟,房产是老百姓眼里的大事。

责任编辑: x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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