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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无租和免费使用房屋缴纳房产税有什么区别?

长河税务:无租和免费使用房屋缴纳房产税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2018-01-18 09:45:31

来源: 龙凯锋瞰天下

分类: 业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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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旗下有两处房产供其他企业使用,有一处是给合作企业 A 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是在去年年初刚出租给 B 公司使用,当初为招揽租户,公司采取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免租期为半年。请问,某公司这两处房产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在具体实务中,无偿使用房产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 号)第七条明确规定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一条规定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无租使用的房产,即使是使用人缴纳,也属于代扣代缴。而采用房产余值征收,也是为了便于管理。

所以,A 公司无租使用某公司的房产,应当是由 A 公司按照房产计税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与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所租用的房产不用缴纳租金即为无租使用房产。而提供免租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二条规定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该规定实际是对财税〔2009〕128 号文的补充和完善,意在规范房产租赁税收问题,进一步理清了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的房产税处理。

所以,某公司出租给 B 公司,免租期间的房产税应由某公司按照房产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责任编辑: x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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