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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2月10日起作适度调整

解读: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2月10日起作适度调整

发布时间: 2018-03-22 09:50:02

来源: 凉山政府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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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从2月10日起作了适度调整。想要买房的西昌市民,都很关心此次调整会对他们产生什么影响。此次调整涉及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多个方面,有请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来为大家详细解读具体有哪些变化吧。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从2月10日起作了适度调整,调整涉及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多个方面。3月14日,记者前往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此次调整对想要买房的西昌市民会产生什么影响。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凉山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际而出台的。是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认真落实‘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多样化购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这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进行了说明。

此次调整从2018年2月10日起执行。根据《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执行时间具体事宜的通知》要求,在2018年2月10日前再交易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和商品房住宅取得合同备案手续的,仍执行原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使用原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手续提交资料时间为3月10日前。3月10日后提交资料的,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执行。

[调整条款1]

调整贷款年限和偿还期限

新政策:贷款年限不超过所购住房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将住房公积金偿还期限调整为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解读:“借款人贷款年限是由多个因素决定的。这次政策调整,将土地使用年限、借款人到法定退休年限作为了核定借款人贷款年限的因素。”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解释道。

[调整条款2]

部分县贷款额度有变化

新政策:普格县和甘洛县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此前的25万元调至为现在的30万元。

解读:“在购买县上的住房时,是根据各县的商品房价格水平确定最高贷款额度。此次仅调整了在普格县和甘洛县购买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其余各县市的贷款最高额度没有调整,即:在西昌购房,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成都市购房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州外购房(除成都市)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凉山州内在德昌县、冕宁县、会理县、会东县、木里县购买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盐源县、宁南县、越西县购买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35万元;其余各县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调整条款3]

又提又贷额度调整

新政策:缴存职工在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在付完总房款20%首付款后,可以先提取不超过总房价10%的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申请不超过总房价7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宅的停办又提又贷政策。

解读:“此前,缴存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在完成购房合同备案和支付首付款后,可以先提取不超过总房价20%的个人(包括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然后办理公积金贷款。这次使用政策调整后,2月10日以后备案的购房,只针对首套住房可提取不超过总房价10%的个人(包括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然后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工作人员对比道。

[调整条款4]

贷款人查房所需资料有变化

新政策:贷款人查房需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的查房证明。

解读:“此次调整前,贷款查房只需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查房证明来确定其已购房套数,目前申请贷款查房则需要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查房证明来确定其已购房套数。”工作人员解释说。

[调整条款5]

调整单笔贷款额度的确定

新政策: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倍数挂钩,挂钩倍数为20,即单笔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单身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共有权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其享有份额申请,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解读:“这次使用政策调整后,贷款额度的确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因素,即与申请人(包括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挂钩。此前贷款额度一般参考借款人最长工作年限,月还款占月收入比重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购房总价的70%,抵押物价值的70%不超出贷款额度等条件。”工作人员说。

[调整条款6]

异地贷款政策调整

新政策:异地职工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以申请一次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得办理异地贷款。

解读:据工作人员介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千具体问题的通知》里,明确了异地贷款使用条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认真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调整条款7]

贷款人月收入证明要件调整

新政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公积金中心通过其缴存额推算月收入,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解读:工作人员表示,以前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人提供夫妻双方单位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但现在贷款人不需再提供这一材料,若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才需提供其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同时,此次调整停止了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记者 洪冬玲)

责任编辑: x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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