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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 2018-05-05 10:06:47

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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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对于大家来说呢,离婚后房产的分割归属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就几种不同的情况来总结一下离婚后房产的分割归属。

一、婚前买房

婚前一方出资

1、对于婚前一人出资(全款或者自己一人还清贷款的),且在婚前获得房屋产权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在离婚时算作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婚前一方出资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落在出资方名下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的。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由夫妻双方平分,剩余未还贷款则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3、对于婚前一方出资,房屋落在了对方名下的,一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视为登记方个人的财产。

4、房屋落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出资

1、婚前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的,根据具体的案情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借款或者赠与。

二、婚后买房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形中又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房屋是全款支付的,这种情形下算是个人财产;二是房屋只是支付了首付款,这种情况下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但是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日后房屋的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房屋落在对方名下。这种情况应算作出资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夫妻双方共享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买房

1、房屋落在双方名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落在一方名下,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买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章 | 周旭亮

编辑 | 杨天鹏

责任编辑: x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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